
2015年10月28日 11:42標準集團(香港)有限公司點擊量:2405
2.1試驗樣品的位置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試驗樣品應安放在正常使用時zui可能發生燃燒的位置進行試驗。試驗樣品的固定方法不應對試驗火焰或火焰蔓延效應產生影響,應和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情況一致。
2.2試驗火焰的施加
試驗火焰應施加在試驗樣品易于受到火焰影響的表面部位,該火焰由正常使用或故障條件所導致?;鹧嬖囼炍恢玫睦右妶D1(b)和圖1(c)。
在有關標準中應規定試驗火焰施加的持續時間。GB7000.1-2007中13.3.1規定:試驗火焰施加于樣品上可能出現zui高溫度的點,時間10s。
試驗火焰應使得火焰的頂部接觸到試驗樣品的表面。試驗火焰應在施加規定的時間后移開。
如果在施加火焰時試驗火焰跌落物熔化或點燃材料,燃燒器應與垂線成45°度角以防止材料跌落到燃燒器的管內,燃燒器的頂部中心與另一部分的試驗樣品之間保持8±1mm的距離,任何熔化材料串可忽略。
當有關標準要求在同一試驗樣品上進行多于一個點的試驗時,必須注意確保先前的試驗造成的劣化不會影響后面試驗的結果。
2.3試驗樣品的數量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試驗在三個試驗樣品上進行。GB7000.1-2007中0.4規定:按照GB7000.1的試驗是型式試驗,一般選擇一個燈具樣品進行試驗。
2.4觀察和測量
如果試驗樣品和(或)規定的鋪底層和(或)其周圍的部件起燃,應測量并記錄燃燒的持續時間(tb)。燃燒持續時間是指試驗火焰從試驗樣品上移開到火焰熄滅,且試驗樣品、規定的鋪底層和(或)其周圍部件再也看不到灼熱現象的這段時間間隔。
2.5試驗結果評定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如果試驗樣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認為經得起針焰試驗。
2.5.1試驗樣品不產生火焰和灼熱現象,并且規定的鋪底層或包裝絹紙不起燃。
2.5.2在移去針焰后,試驗樣品和其周圍部件的火焰或灼熱持續時間在30s內,即tb<30s,其周圍部件沒有繼續*燃燒且規定的鋪底層或包裝絹紙不起燃。
資料轉載自:灼熱絲試驗儀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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