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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興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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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火管滅火裝置可用于撲救下列火災:
(1)帶電設備火災;
(2)可燃固體的表面火災;
(3)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熔化固體火災;
(4)滅火前可切斷供應源的可燃氣體火災。
2、探火管滅火裝置不得用于撲救下列火災:
(1)硝化纖維、等含氧化劑的化學制品火災;
(2)鉀、鈉、鎂、鈦、鋯等活潑金屬火災;
(3)氫化鉀、氫化鈉等金屬氫化物火災。
3、撲救有供應源的可燃氣體,易燃、可燃液體火災時,應采用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滅火裝置啟動前,必須切斷可燃氣體,易燃、可燃液體的供應源。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消防設施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
建筑物、構筑物中設置的用于火災報警、滅火救援、人員疏散、防火分隔等設施的總稱。
3.2 竣工檢測 completion detection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施安裝、調試完成并自檢合格后,由檢測機構對其開展的初次綜合性檢查、測試。
3.3 年度檢測 annual detection
對已投入運行的建筑消防設施,每年定期開展的針對設施功能項進行的檢測。
3.4 監督抽查 supervision and spot-check
由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或委托檢測機構開展的檢測。
3.5 局部檢測 local detection
對部分區域的建筑消防設施委托檢測機構所進行的檢查、測試。
3.6 A 類項(關鍵項) type A(key item)
直接關系到消防系統運行功能存在的致命缺陷和可能對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項目。
3.7 B類項(主要項) type B(main item)
對消防系統的工程質量有重要影響,可能間接影響消防系統運行功能可靠性的項目。
3.8 C類項(一般項) type C(general item)
對消防系統工程質量有一般影響的項目。
3.9 檢測參數 detection parameters
描述子項合格程度的特征或量值,簡稱參數。一個子項可能包含一個或多個檢測參數。
3.10 子項 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組成防火設施、滅火系統或使用性能、功能單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項目。
示例:如火災探測器、報警閥組、噴頭等。
3.11 單項 individual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由若干使用性質或功能相近的子項組成的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項目。
示例:如防火分隔、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
3.12 綜合判定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依據設計文件和各單項檢測結果作出的綜合檢測結論。
9.1 消防供配電設施
9.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3 消防水源
9.4 消火栓系統
9.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9.6 水噴霧滅火系統
9.7 細水霧滅火系統
9.8 泡沫滅火系統
9.9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
9.10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9.11 氣體滅火系統
9.12 干粉滅火系統
9.13 防煙排煙系統
9.14 消防應急照片和疏散指示系統
9.15 防火分隔設施
9.16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9.17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
9.18 消防電源監控系統
9.2.1 一般規定
檢測要求:
a)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及配件的規格、型號應與設計文件相符;(A 類)
b) 任一臺火災報警控制器所連接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總數和地址總數,應與設計文件相符且不應超過 3 200 點,其中每一總線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 200點,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 10 %的余量;(B 類)
c) 任一臺消防聯動控制器地址總數或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所控制的各類模塊總數不應超過 1 600 點,每一聯動總線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 100 點,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10%的余量;(B 類)
d) 系統總線上應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總線穿越防火分區時,應在穿越處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A 類)
e) 每只總線短路隔離器保護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消防設備的總數不應超過 32 點。(A 類)
檢測數量: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全數檢測。總線短路隔離器每回路應至少抽檢1處。
檢測方法:a)對照設計文件;b)核查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設備的數量;c)核查消防聯動控制器連接設備的數量;d)直觀檢查;e)通過測試隔離器核查所連接數量。
9.2.2 火災報警控制器
9.2.2.1 基本要求
檢測要求:
a) 控制器應具有中文功能標注和信息顯示;(B 類)
b) 文字符號和標志應明顯、清晰;(C 類)
c) 控制器應安裝牢固,不應傾斜;(C 類)
d) 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B 類)
e) 配線應整齊,不宜交叉,并應固定牢靠;(C 類)
f) 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B 類)
g) 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 2 根;(B 類)
h) 導線應綁扎成束。(C 類)
檢測數量: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直觀檢查。
9.2.2.2 控制器安裝要求
9.2.2.2.1 壁掛式安裝要求
檢測要求:
a) 火災報警控制器在墻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宜為 1.3 m~1.5 m;(C 類)
b) 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 0.5 m;(C 類)
c) 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 1.2 m。(C 類)
檢測數量: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尺量、直觀檢查。
檢測器具:鋼卷尺。
9.2.2.2.2 落地式安裝要求
檢測要求:
a) 單列布置時,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不應小于 1.5 m;(C 類)
b) 雙列布置時,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不應小于 2 m;(C 類)
c) 當其中一側靠墻安裝時,另一側距墻不應小于 1 m;(C 類)
d) 設備面盤后的維修距離不宜小于 1 m;(C 類)
e) 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設備面盤至墻的距離不應小于 3 m;(C 類)
f) 底邊宜高出地(樓)面 0.1 m~0.2 m。(C 類)檢測數量: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尺量。
檢測器具:鋼卷尺。
9.2.2.3 控制器接地要求
檢測要求:
a) 控制器應有接地保護;(A 類)
b) 接地應有標志,且標志應設置明顯的性標識;(B 類)
c) 控制室內的控制器設備的金屬外殼、機柜、機架和金屬管、槽等,應采用等電位連接;(C 類)
d)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電子設備的專用接地線應選用銅芯絕緣導線,其線芯截面積不應小于 4 m㎡;(B 類)
e) 消防控制室接地板與建筑接地體之間,應采用線芯截面積不小于 25 mm的銅芯絕緣導線連接;(B 類)
f)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采用專用接地裝置時,其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 4 Ω;(A 類)
g)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采用共用接地裝置時,其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 1 Ω。(A 類)
檢測數量: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a)~c)直觀檢查;d)e)尺量檢查;f)g)儀表測量。
檢測器具:游標卡尺、接地電阻測量儀。
9.2.2.4 控制器電源設置要求
檢測要求:
a)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主電源和直流備用電源。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切換到備用電源。當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電源的轉換不應使控制器產生誤動作;(A 類)
b) 控制器的主電源應有明顯的性標識;(B 類)
c) 控制器的主電源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嚴禁使用電源插頭。(A 類)
檢測數量: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直觀檢查。
9.2.2.5 控制器基本功能
檢測要求:
a) 控制器的自檢、消音、復位、屏蔽、歷史記錄查詢、火警優先等功能應正常;(A 類)
b) 控制器應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及其它報警觸發器件的火災報警信號,發出聲、光報警信號,指示火災發生部位,記錄火災報警時間,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動復位;(A 類)
c) 火災報警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再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次啟動;(A 類)
d) 控制器使用打印機記錄火災報警時間時,應打印出月、日、時、分等信息;(A 類)
e) 當控制器內部、控制器與其連接的部件間產生故障時,應能在 100 s 內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光信號,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A 類)
f) 控制器應顯示發出報警信號部件或故障部件的類型和地址注釋信息。(A 類)
檢測數量: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a)觸發自檢鍵,觀察控制器面板上所有指示燈、顯示器和音響器件是否正常。當報警控制器處于報警狀態時,觸發消音鍵,應能消除聲報警信號。觸發復位鍵,系統應能恢復正常狀態。啟動屏蔽或取消屏蔽,觀察地址和設備狀態;b)結合探測器報警功能測試,查看報警控制器顯示的報警部位、類型是否與現場一致;c)手動消音后,再次模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查看報警控制器顯示情況;d)結合探測器報警功能測試,查看打印機記錄紙張信息是否完整;e)模擬部件故障,用秒表記錄故障報警時間;f)結合b、e項測試,觀察控制器顯示信息。
檢測器具:秒表、感煙(溫)探測器功能試驗器。
9.2.3 消防聯動控制器
9.2.3.1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應符合本文件第9.2.2.1條的相關規定。
9.2.3.2 控制器安裝要求
控制器安裝要求應符合本文件第9.2.2.2條的相關規定。
9.2.3.3 控制器接地要求
控制器接地要求應符合本文件第9.2.2.3條的相關規定。
9.2.3.4 控制器電源設置要求
控制器電源設置要求應符合本文件第9.2.2.4條的相關規定。
9.2.3.5 控制器基本功能
控制器基本功能應符合本文件第9.2.2.5條的相關規定。另外,控制器還應能夠顯示發出報警信號部件或故障部件的類型和地址注釋信息。(A類)
檢測數量: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結合設備運行功能,現場核實。
檢測器具:秒表、感煙(溫)探測器功能試驗器。
9.2.3.6 控制功能
檢測要求:
a) 消防聯動控制器對消防給水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氣體滅火系統、防火卷簾門、電動防火門、消防廣播與火災警報器、非消防用電切換、電梯等設備的控制應與設計文件相符:
1) 自動控制系統的啟、停功能正常;(A 類)
2) 手動控制系統的啟、停功能正常。(A 類)
b) 設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動作狀態信號,均應在消防控制室顯示。(A 類)
檢測數量: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結合設備運行功能,現場核實。
9.2.4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
檢測要求:
a) 圖形顯示裝置應與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等消防設備相連,并應采用中文標注和中文界面顯示;(A 類)
b) 圖形顯示裝置應能準確顯示相應信號的物理位置,并能優先顯示火災報警信號相對應的界面;(A 類)
c)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不能對控制器進行復位、系統設定以及聯動設備的啟動和停止等控制操作;(A 類)
d)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的消防設備運行狀態顯示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接收并顯示火災報警控制器發送的火災報警信息、故障信息、隔離信息、屏蔽信息和監管信息;(A 類)
2)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接收并顯示消防聯動控制器發送的聯動控制信息、受控設備的動作反饋信息;(A 類)
3)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顯示的信息應與控制器的顯示信息一致;(A 類)
4)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顯示消防聯動控制器的直接手動啟動、停止控制信號。(A 類)
檢測數量: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直觀檢查、結合探測器或聯動設備功能測試。
檢測器具:感煙(溫)探測器功能試驗器。
9.2.5 布線
9.2.5.1 導線選型
檢測要求:
a)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供電線路、消防聯動控制線路的選型應與設計文件相符;(A 類)
b)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傳輸線路的線芯截面積應與設計文件相符;(B 類)
c) 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C 類)
檢測數量:每個防火分區、每個樓層抽檢1處。
檢測方法:a)b)對照設計文件。c)直觀檢查。
9.2.5.2 導線敷設
檢測要求:
a) 消防控制、通訊、警報和傳輸線路明敷敷設時,應采用金屬管、可撓(金屬)電氣導管或金屬封閉槽盒保護。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可直接明敷;(B 類)
b) 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連接處,均應作密封處理;(C 類)
c) 絕緣導線采用穿管保護時,穿管應到位;(C 類)
d) 明敷各類管路和槽盒時,應采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C 類)
e)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單獨布線,系統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布在同一管內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內。(B 類)
檢測數量:每個防火分區、每個樓層抽檢1處。
檢測方法:a)~e)直觀檢查;f)儀表測量。
9.2.6 火災顯示盤
9.2.6.1 基本要求
檢測要求:
a) 火災顯示盤在墻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宜為 1.3 m~1.5 m;(C 類)
b) 安裝牢固,不應傾斜;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B 類)檢測數量: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 %抽檢,且不少于5臺,少于5臺的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尺量、直觀檢查。
檢測器具:鋼卷尺。
9.2.6.2 火災顯示盤功能
檢測要求:
a) 火災顯示盤應能正確接收和顯示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A 類)
b) 聲報警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次有火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A 類)
檢測數量: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 %抽檢,且不少于5臺,少于5臺的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結合探測器報警功能測試,查看火災顯示盤狀態。
9.2.7 火災探測器
9.2.7.1 基本要求
檢測要求:
a) 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類型)、安裝位置應與設計文件相符;(A 類)
b) 火災探測器接口編碼應與竣工圖標識、控制室顯示相對應;
c) 探測器底座安裝應牢固,不得有明顯松動,與導線連接必須可靠壓接或焊接;(B 類)
d) 探測器的確認燈應朝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C 類)
e) 探測器的報警地址編碼,應與竣工圖標識、控制室顯示相對應;(B 類)
f) 連接導線應在其端部應設置明顯的性標識;(B 類)
g) 穿線孔宜封堵,安裝完畢的探測器底座應采取保護措施。(C 類)
檢測數量: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 %抽檢,且不少于10只,少于10只的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a)對照設計文件;b)c)直觀檢查;d)采用感煙(溫)探測器功能試驗器,檢查探測器的報警功能,檢驗報警地址編碼是否正確。
檢測器具:感煙(溫)探測器功能試驗器。
9.2.7.2 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
9.2.7.2.1 安裝要求
檢測要求:
a) 探測器周圍 0.5 m 內不應有遮擋物;(C 類)
b) 探測器至墻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0.5 m;(C 類)
c) 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1.5 m;(B 類)
d) 探測器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0.5 m;(B 類)
e) 在寬度小于 3 m 的內走道頂棚上安裝探測器時,宜居中安裝。點型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 l0 m。點型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 15 m。探測器至端墻的距離,不應大于安裝間距的一半;(B 類)
f) 探測器宜水平安裝,當確需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于 45°。(B 類)
檢測數量: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 %抽檢,且不少于10只,少于10只的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尺量、數字坡度儀測量。
檢測器具:鋼卷尺、數字坡度儀。
9.2.7.2.2 報警功能
檢測要求:
a) 當被監視區域煙參數達到報警條件時,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應輸出火災報警信號;(A 類)
b) 當被監視區域溫度參數達到報警條件時,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應輸出火災報警信號;(A 類)
c) 當被監視區域家用探測器達到報警條件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信號,聲報警信號的 A 計權聲
壓級應在 45 dB~75 dB 之間,并應采用逐漸增大的方式,初始聲壓級不應大于 45 dB。(C 類)
檢測數量: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 %抽檢,且不少于10只,少于10只的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采用感煙(溫)探測器功能試驗器,檢查探測器的報警和警報功能。
檢測器具:感煙(溫)探測器功能試驗器、聲級計。
9.2.7.3 線型火災探測器
9.2.7.3.1 安裝要求
檢測要求:
a) 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發射器和接收器應安裝牢固;(C 類)
2) 當探測區域的高度不大于 20 m 時,光束軸線至頂棚的垂直距離宜為 0.3 m~1.0 m。當探測區域的高度大于 20 m 時,光束軸線距探測區域的地(樓)面高度不宜超過 20 m;(C類)
3) 相鄰兩組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 14 m,探測器至側墻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 7 m,且不應小于 0.5 m;(C 類)
4) 探測器的發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測器的探測器和反射板)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 100 m;(C 類)
5) 發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測器的探測器和反射板)之間的光路上應無遮擋物。(C 類)
b) 纜式線型定溫探測器在電纜橋架或支架上設置時,宜采用接觸式布置。在各種皮帶輸送裝置上設置時,宜設在裝置的過熱點附近;(C 類)
c) 敷設在頂棚下方的線型差溫探測器至頂棚的距離宜為 0.1 m。相鄰探測器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 5 m。探測器至墻壁的距離宜為 1.0 m~1.5 m;(C 類)
d) 線型感溫探測器敏感部件應采用產品配套的固定裝置固定,固定裝置的間距不宜大于 2 m;(C類)
e) 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敏感部件應采用連續無接頭方式安裝。如確需中間接線,應采用接線盒連接。敏感部件安裝敷設時應避免重力擠壓沖擊,不應硬性折彎、扭轉,探測器的彎曲半徑宜大于 0.2 m;(C 類)
f) 分布式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感溫光纖不應打結,光纖彎曲時,彎曲半徑應大于 50 mm,每個光通道配接的感溫光纖的始端及末端應各設置不小于 8 m 的余量段,感溫光纖穿越相鄰的報警區域時,兩側應分別設置不小于 8 m 的余量段。(C 類)
g) 光柵光纖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信號處理單元安裝位置不應受強光直射,光纖光柵感溫段的彎曲半徑應大于 0.3 m。(C 類)
檢測數量:按實際安裝數量的50 %抽檢,且不少于10處,少于10處的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尺量、直觀檢查。
檢測器具:鋼卷尺、激光測距儀。
9.2.7.3.2 報警功能
檢測要求:
a) 在不可恢復的探測器上模擬火警和故障,探測器應能分別發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B 類)
b) 可恢復的探測器可采用專用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辦法使其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并在終端盒上模擬故障,探測器應能分別發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B 類)
檢測數量:按實際安裝數量的50 %抽檢,且不少于10處,少于10處的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采用線型光束感煙探測器濾光片和末端短接的方法,檢查探測器的報警功能。
檢測器具:線型光束感煙探測器濾光片。
9.2.7.4 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探測器
9.2.7.4.1 安裝要求
檢測要求:
a) 探測器的探測視角內不應存在遮擋物;(B 類)
b) 在室外或交通隧道場所安裝時,應有防塵、防水措施。(B 類)
檢測數量:按實際安裝數量的50 %抽檢,且不少于10只,少于10只的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a)對照設計文件;b)c)直觀檢查;d)采用火焰探測器功能試驗器,檢查火焰探測器的報警功能,核對地址信息。模擬火災的方法在探測器監視區域內最不利處檢查圖像探測器的報警功能,核對地址信息。
檢測器具:火焰探測器功能試驗器。
9.2.7.4.2 報警功能
檢測要求:當達到報警條件時,火災探測器應輸出火災報警信號。(A類)
檢測數量:按實際安裝數量的50 %抽檢,且不少于10只,少于10只的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采用火焰探測器功能試驗器,檢查火焰探測器的報警功能。模擬火災的方法在探測器監視區域內最不利處檢查圖像探測器的報警功能。
檢測器具:火焰探測器功能試驗器。
9.2.7.5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
9.2.7.5.1 安裝要求
檢測要求:
a) 每根采樣管上采樣孔的數量及采樣管的長度、直徑應與設計文件相符;(A 類)
b) 采樣管應牢固安裝在過梁、空間支架等建筑結構上;(B 類)
c) 高靈敏度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當設置為高靈敏度時,可安裝在天棚高度大于 16 m 的場所,并應保證至少有兩個采樣孔低于 16 m;(C 類)
d) 非高靈敏度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不宜安裝在天棚高度大于 16 m 的場所;(C 類)
e) 在大空間場所安裝時,每個采樣孔的保護面積、保護半徑應滿足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保護面積、保護半徑的要求,當采樣管通布置形式為垂直采樣時,每 2 ℃溫差間隔或 3 m 間隔(取最小者)應設置一個采樣孔,采樣孔不應背對氣流方向;(B 類)
f) 當采樣管道采用毛細管布置方式時,毛細管長度不宜超過 4 m;(C 類)
g) 采樣管和采樣孔應設置明顯的火災探測器標識。(C 類)
檢測數量: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a)對照設計文件;b)e)g)直觀檢查;c)d)f)尺量。
檢測器具:鋼卷尺、激光測距儀。
9.2.7.5.2 報警功能
檢測要求:
a) 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應在 120 s 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B 類)
b) 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應在 100 s 內發出故障信號。(B 類)
檢測數量: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a)在采樣管最末端(最不利處)采樣孔加入試驗煙,用秒表測量報警時間。b)根據說明書要求,改變探測器的采樣管路氣流,使探測器處于故障狀態,用秒表測量故障報警時間。
檢測器具:感煙探測器功能試驗器、秒表。
9.2.8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9.2.8.1 基本要求
檢測要求:
a) 組件應完整,有明顯標志。表面無腐蝕、涂覆層脫落和起泡現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緊固部件無松動。啟動零件不應破碎、變形或移位;(C 類)
b)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在明顯和便于操作的部位。當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宜為 1.3 m~1.5 m;(C 類)
c)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牢固,不應傾斜;(B 類)
d) 連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 150 m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應設置明顯的性標識。(B 類)
檢測數量: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 %抽檢,且不少于10只,少于10只的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a)c)直觀檢查;b)d)尺量。
檢測器具:鋼卷尺。
9.2.8.2 報警功能
檢測要求:按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啟動零件,按鈕應輸出火災報警信號。(A類)
檢測數量: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 %抽檢,且不少于10只,少于10只的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觸發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查看火災報警控制器報警信息。
9.2.9 火災警報器
9.2.9.1 安裝要求
檢測要求:
a) 火災警報器安裝應牢固可靠,表面不應有破損;(C 類)
b) 當警報器采用壁掛式方式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應大于 2.2 m;(C 類)
c) 火災聲警報裝置宜在報警區域內均勻安裝;(C 類)
d) 火災光警報裝置應安裝在樓梯口、消防電梯前室、建筑內部拐角等處的明顯部位,且不宜與消防應急疏散指示標志燈具安裝在同一面墻上,確需安裝在同一面墻上時,距離不應小于 1 m。(C 類)
檢測數量: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 %抽檢,且不少于10只,少于10只的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a)直觀檢查;b)尺量。
檢測器具:鋼卷尺。
9.2.9.2 功能要求
檢測要求:
a) 警報器應在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的控制信號后,發出聲、光警報;(A 類)
b) 警報器的報警聲壓級不應小于 60 dB(A)。環境噪聲大于 60 dB(A)的場所,聲警報的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 15 dB(A)。(B 類)
檢測數量: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 %抽檢,且不少于10只,少于10只的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a)火災報警控制器設定為自動狀態,模擬火災信號,觀察火災警報器是否發出聲、光警報;b)采用數字聲級計測量聲壓級。
檢測器具:數字聲級計。
9.2.10 模塊
檢測要求:
a) 每個報警區域內的模塊宜相對集中設置在本報警區域內的金屬模塊箱中;(C 類)
b) 模塊嚴禁設置在配電(控制)柜(箱)內;(A 類)
c) 隱蔽安裝時在安裝處附近應設置檢修孔和尺寸不小于 100 mm×100 mm 的性標識;(B 類)
d) 模塊的終端部件應靠近連接部件安裝;(C 類)
e) 模塊的連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 150 mm 的余量,其端部應有明顯的性標識。(C 類)
檢測數量: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 %抽檢,且不少于10只,少于10只的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a)b)d)直觀檢查;c)e)尺量。
檢測器具:鋼卷尺。
9.2.11 消防應急廣播
9.2.11.1 基本要求
檢測要求:消防應急廣播系統的設置部位和設置方式應與設計文件相符。(A類)
檢測數量: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對照設計文件,直觀檢查。
9.2.11.2 廣播揚聲器的設置
9.2.11.2.1 基本要求
檢測要求:
a) 廣播揚聲器表面無破損,安裝應牢固可靠;(C 類)
b) 額定功率應與設計文件相符。(B 類)
檢測數量:每個防火分區、每個樓層抽檢1處。
檢測方法:對照設計文件,直觀檢查。
9.2.11.2.2 民用建筑廣播揚聲器的設置
檢測要求:
a) 揚聲器的設置位置應與設計文件相符;(B 類)
b) 揚聲器宜在報警區域內均勻安裝;C 類)
c) 采用壁掛方式安裝時,底邊距地面高度應大于 2.2 m。(C 類)
檢測數量:每個防火分區、每個樓層抽檢1處。
檢測方法:a)b)對照設計文件,直觀檢查;c)尺量。
檢測器具:鋼卷尺。
9.2.11.2.3 環境噪聲大于 60dB(A)場所揚聲器設置
檢測要求:揚聲器在其播放范圍內最遠點的播放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 dB(A)。(B類)
檢測數量:每個防火分區、每個樓層抽檢1處。
檢測方法:采用數字聲級計測量聲壓級。
檢測器具:數字聲級計。
9.2.11.2.4 廣播擴音機
檢測要求:
a)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具有備用電源或備用電源接口;(A 類)
b) 儀表、指示燈顯示正常,開關和控制按鈕動作靈活;(B 類)
c)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具有功能且正常。(B 類)
檢測數量: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直觀檢查。
9.2.11.2.5 控制功能
檢測要求:
a) 應能用話筒播音;(B 類)
b) 揚聲器語音廣播音質應清晰;(B 類)
c) 火災確認后,系統應能啟動整個建筑內的消防廣播揚聲器;(A 類)
d) 火災應急廣播與公共廣播合用時,應保證能在消防控制室將相關部位的揚聲器和音響廣播擴音機強制轉入火災應急廣播狀態。(A 類)
檢測數量:每個防火分區、每個樓層抽檢1處。
檢測方法:直觀檢查,結合消防聯動功能測試,檢查廣播的控制功能。
9.2.12 消防電話系統
9.2.12.1 消防電話總機性能
檢測要求:
a) 消防電話總機應能為消防電話分機和消防電話插孔供電;(B 類)
b) 消防電話總機應能呼叫任意一部消防電話分機。(B 類)
檢測數量:電話分機全數檢測。電話插孔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 %抽檢,且不少于10個,少于10只的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測試呼叫功能。
9.2.12.2 消防電話分機設置與性能
檢測要求:
a) 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風機房等設置消防電話分機的部位應與設計文件相符;(A 類)
b) 消防電話分機的正常監視狀態應有光指示;(B 類)
c) 消防電話分機與消防電話總機的通話應清晰;(B 類)
d) 消防電話分機宜安裝在明顯、便于操作的位置,且應有明顯的性標志;(C 類)
e) 當消防電話分機在墻面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宜為 1.3 m~1.5 m;(C 類)
f) 避難層中,消防專用電話分機的安裝間距不應大于 20 m。(B 類)
檢測數量: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a)對照設計文件。b)、d)直觀檢查。c)測試雙工通話功能。e)f)尺量。
檢測器具:鋼卷尺、激光測距儀。
9.2.12.3 消防電話插孔設置與性能
檢測要求:
a) 消防電話插孔正常狀態應有光指示;(B 類)
b) 消防電話插孔宜安裝在明顯、便于操作的位置,且應有明顯的性標志;(C 類)
c) 當消防電話插孔在墻面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宜為 1.3 m~1.5 m;(C 類)
d) 避難層中,消防電話插孔的安裝間距不應大于 20 m;(A 類)
e) 電話插孔不應設置在消火栓箱內。(A 類)
檢測數量: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 %抽檢,且不少于10個,少于10個的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a)b)直觀檢查;c)d)尺量;e)直觀檢查。
檢測器具:鋼卷尺、激光測距儀。
9.2.13 電梯
檢測要求:
a) 消防電梯的設置位置及數量應與設計文件相符;(A 類)
b) 消防控制室應能手動和自動控制電梯回落首層,功能、信號均應正常;(A 類)
c) 首層的消防電梯迫降按鈕,應用透明罩保護;(C 類)
d) 當觸發首層的電梯迫降按鈕時,能控制電梯下降至首層,此時其他樓層按鈕不能呼叫控制電梯,只能在轎廂內控制;(A 類)
e) 電梯從首層至頂層的運行時間不宜大于 60 s。(B 類)
檢測數量: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直觀檢查按鈕設置,結合聯動控制功能,檢查迫降控制功能,秒表檢查運行時間。
檢測器具:秒表。
9.2.14 防火門監控器
9.2.14.1 一般規定
檢測要求:
a) 防火門監控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未設置消防控制室時,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A類)
b) 防火門監控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A 類)
c) 防火門監控器應控制報警區域內所有常開防火門關閉;(B 類)
d) 防火門監控器控制防火門定位裝置和釋放裝置動作后,常開防火門應閉合;(B 類)
e) 常閉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后,監控器應能發出防火門故障報警聲、光信號。(B 類)
檢測數量:全數檢測。
檢測方法:直觀檢查。
9.2.14.2 監控器基本要求
監控器基本要求應符合本文件第9.2.2.1條的相關規定。
9.2.14.3 監控器安裝要求
監控器安裝要求應符合本文件第9.2.2.2條的相關規定。
9.2.14.4 監控器接地要求
監控器接地要求應符合本文件第9.2.2.3條的相關規定。
9.2.14.5 監控電源設置要求
監控器電源設置要求應符合本文件第9.2.2.4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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