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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興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氣體滅火系統是指平時滅火劑以液體的形式儲存,在滅火時以氣體噴發出來的滅火系統,一般使用在比較重要的環境中,如:計算機機房、檔案室、配電房以及儲能集裝箱等不能用水滅火的區域。不同的氣體滅火系統有其不同的特點,技術人員在安裝以及應用時,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不能生搬硬套,下面講述常用氣體滅火系統的特點,希望能對相關人員帶來方便之處。
氣體滅火系統是指平時滅火劑以液體的形式儲存,在滅火時以氣體噴發出來的滅火系統,一般使用在比較重要的環境中,如:計算機機房、檔案室、配電房以及儲能集裝箱等不能用水滅火的區域。
不同的氣體滅火系統有其不同的特點,技術人員在安裝以及應用時,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不能生搬硬套,下面講述常用氣體滅火系統的特點,希望能對相關人員帶來方便之處。
1、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可分為低壓氣體滅火系統和高壓氣體滅火系統,本系統原理是放出的二氧化碳附著到可燃燒物上,使其與空氣隔離,不能燃燒起來,也可降低空氣中氧氣的濃度。
二氧化碳氣體滅火系統具有效率高、速度快的特點,滅火劑來源比較廣泛、成本低廉,而且噴灑后對物品沒有什么傷害,無污染電絕緣性比較高,但是由于二氧化碳可能會讓人窒息,因此應用具有局限性,適用于無人場所,而且設備多占用空間比較大。
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降低了滅火劑的儲存壓力,節省了滅火劑的儲存空間,也能一定程度上節省一些設備的投資,主要用于無人的大型廠區,另一方面由于采用了低壓儲存,因此需要精心維護設備。高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是使用常溫來儲存滅火劑,相對于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而言,維護比較方便,保護范圍也是比較大。
2、七氟丙烷氣體滅火系統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滅火機理主要是產生物理變化和化學變化,為防止滅火劑對人或是其他事物造成傷害,滅火劑一般采用潔凈氣體。這個氣體滅火系統重量比較輕,而且占地面積比較小,但是滅火劑的成本較高,且容易造成溫室效應,主要適用于200㎡≤面積≤500㎡的區域。
3、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采用的滅火劑為惰性氣體,在使用過程是不會對人體造成什么傷害,安全性能比較高,保護的半徑在常用的氣體滅火系統中是較大的,維護成本也比較低。但是其貯存壓力達到15mpa,危險性比較大,而且需要設置鋼瓶間及高壓管網,系統的成本以及施工難度都會大大的增加。
消防應急標志燈的設置原則。標志燈是為人員提供疏散指示信息的燈具,為了便于人員準確獲取疏散指示信息,標志燈應設置在醒目的位置,且應確保在疏散路徑上或人員密集場所任何位置的人員均能看到標志燈,并能清晰識別標志燈的指示信息。
3.2.8 本條規定了出口標志燈的設置要求。安全出口是直通室外安全區域的出口,疏散出口是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安全區域的出口,為了便于人員準確識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在進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部位應設置出口標志燈;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400m²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是通向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必經出口,也屬疏散出口的范疇;其上方也應設置出口標志燈;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方設置的出口標志燈應有所區別,安全出口上方設置的標志燈的指示面板應有“安全出口”字樣的文字標識,而疏散出口上方設置的標志燈的指示面板不應有“安全出口”字樣的文字標識。
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在被借用防火分區未發生火災時,相關人員可以通過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區的防火門疏散,此時設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區防火門的出口標志燈的“出口指示標志”的光源應處于點亮狀態;當被借用防火分區發生火災時,該區域已成為危險區域,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區防火門業已不能作為疏散出口,因此該處設置的出口標志燈“出口指示標志”的光源應熄滅,同時為了避免人員在疏散過程中進入該危險區域,該出口標志燈還應設置“禁止入內”指示標志,該標志的光源應點亮,以警示人員不要進入。“出口指示標志”和“禁止入內”指示標志可設置在一個獨立的燈具中,也可以采用二個分別具有“出口指示標志”和“禁止入內”指示標志的標志燈。
3.2.9 本條規定了方向標志燈的設置要求。火災初期產生的高溫煙氣首先上升到棚頂,然后在重力的作用下由棚頂向下擴散、蔓延,為了避免火災初期產生的煙霧遮擋標志燈,影響人員清晰識別標志燈的指示標志,方向標志燈宜采用低位方式設置。對于兩側有墻面、柱面等維護結構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樓梯,方向標志燈應設置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對于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候機廳、營業廳等開敞空間場所中兩側無維護結構的疏散通道,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受視角的影響,在與標志燈有一定距離的人員盡管能夠看到標志燈,但無法全面看到標志燈的指示標志。為了保障人員能夠清晰識別標志燈的指示標志,根據工程試驗的結果,按照標志燈標志面的不同設置方式對不同規格標志燈的設置間距做出了明確規定。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中規定設置保持視覺連續方向標志燈的場所中,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中心位置,且為了保持人員對方向標志燈視覺識別的連續性,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m。
為了便于疏散走道、疏散通道上的人員準確識別疏散方向,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上設置的方向標志燈的箭頭指示方向應與該單元疏散指示方案規定的疏散方向一致;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需要改變疏散方向的疏散走道、通道上設置的雙向方向標志燈,應按照不同的疏散指示方案分別指向不同的疏散方向。疏散路徑包含多個疏散走道、通道時,應保證方向標志燈設置和方向指示的連續性,每一疏散走道、通道上設置的方向標志燈應按疏散路徑的流向,明確導向下一個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
3.2.10 為了便于在樓梯間內的人員準確識別所在樓層的位置,樓梯間每層面向梯面的墻上均應設置指示本樓層的樓層標志燈。
3.2.11 為了有效保障人員密集場所人員的安全疏散,應在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增設多信息復合標志燈,以使位于人員密集場所的人員能夠快速識別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方位,同時了解自己所處的樓層。
水平疏散區域燈具配電回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為基本單元設置配電回路;
2 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區、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不能共用同一配電回路;
3 避難走道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4 防煙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內設置的燈具應由前室所在樓層的配電回路供電;
5 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和相關疏散通道,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3.3.4 豎向疏散區域燈具配電回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室外疏散樓梯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2 敞開樓梯間內設置的燈具應由燈具所在樓層或就近樓層的配電回路供電;
3 避難層和避難層連接的下行樓梯間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3.3.5 任一配電回路配接燈具的數量、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配接燈具的數量不宜超過60只;
2 道路交通隧道內,配接燈具的范圍不宜超過1000m;
3 地鐵隧道內,配接燈具的范圍不應超過一個區間的1/2。
3.3.6 任一配電回路的額定功率、額定電流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配接燈具的額定功率總和不應大于配電回路額定功率的80%;
2 A型燈具配電回路的額定電流不應大于6A;B型燈具配電回路的額定電流不應大于10A。
III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計
3.3.7 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擇進、出線口分開設置在箱體下部的產品;
2)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于IP65的產品;在電氣豎井內,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于IP33的產品。
2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設置于值班室、設備機房、配電間或電氣豎井內。
2)人員密集場所,每個防火分區應設置獨立的應急照明配電箱;非人員密集場所,多個相鄰防火分區可設置一個共用的應急照明配電箱。
3)防煙樓梯間應設置獨立的應急照明配電箱,封閉樓梯間宜設置獨立的應急照明配電箱。
3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急照明配電箱應由消防電源的專用應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消防電源配電箱供電;
2)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急照明配電箱應由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正常照明配電箱供電;
3)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變壓裝置可設置在應急照明配電箱內或其附近。
4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出回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出回路不應超過8路,B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出回路不應超過12路;
2)沿電氣豎井垂直方向為不同樓層的燈具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每個輸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8層,在住宅建筑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18層。
IV 集中電源的設計
3.3.8 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集中電源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集中電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系統的類型及規模、燈具及其配電回路的設置情況、集中電源的設置部位及設備散熱能力等因素綜合選擇適宜電壓等級與額定輸出功率的集中電源;集中電源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大于5kW;設置在電纜豎井中的集中電源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大于1kW。
2)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組)。
3)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于IP65的產品;在電氣豎井內,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于IP33的產品。
2 集中電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綜合考慮配電線路的供電距離、導線截面、壓降損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區的劃分情況設置集中電源;燈具總功率大于5kW的系統,應分散設置集中電源。
2)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壓配電室、配電間內或電氣豎井內;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時,應符合本標準第3.4.6條的規定;集中電源的額定輸出功率不大于1kW時,可設置在電氣豎井內。
3)設置場所不應有可燃氣體管道、易燃物、腐蝕性氣體或蒸汽。
4)酸性電池的設置場所不應存放帶有堿性介質的物質;堿性電池的設置場所不應存放帶有酸性介質的物質。
5)設置場所宜通風良好,設置場所的環境溫度不應超出電池標稱的工作溫度范圍。
3 集中電源的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集中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消防電源的專用應急回路供電,分散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所在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消防電源配電箱供電。
2)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集中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正常照明線路供電,分散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所在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正常照明配電箱供電。
4 集中電源的輸出回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電源的輸出回路不應超過8路;
2)沿電氣豎井垂直方向為不同樓層的燈具供電時,集中電源的每個輸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8層,在住宅建筑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18層。
I 一般規定
3.3.1 燈具的電源由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組成。根據燈具蓄電池電源供電方式的不同,分為集中電源供電方式和燈具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
1 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方式時,燈具的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均由集中電源供電,燈具的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在集中電源內部實現輸出轉換后直接經由同一配電回路為燈具供電,為保障燈具供電線路供電和電氣故障保護的可靠性,集中電源的每一個配電輸出回路均應設置過載、短路保護裝置,任一配電輸出回路出現過載或短路故障時,不應影響其他配電輸出回路的正常工作;
2 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時,燈具的主電源由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配電回路供電,為保障燈具供電線路供電和電氣故障保護的可靠性,燈具的主電源只允許經由應急照明配電箱進行一級分配電后為燈具供電,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斷電后,燈具自動轉入自帶蓄電池供電。
燈具的供配電設計是系統設計的基本組成部分,本條是燈具供配電設計最基本、最原則的規定,因此將該條定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3.3.2 本條規定了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的輸入及輸出回路中不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一是本標準第3.2.1條第4款規定設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燈具應采用電壓等級為安全電壓的A型燈具,即使系統線路出現對地短路故障,也不會對人造成電擊危險;二是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為了保障系統發揮應有的消防功能,即使系統線路出現了對地短路故障,系統也應保持應有的應急工作狀態;三是消防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屬于建筑消防系統范疇,系統供配電線路的選型和施工要求均嚴于其他非消防用電設備,系統供配電線路出現對地短路故障的概率較低。
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的輸出回路接入其他負載勢必會影響系統組成和功能的完整性,其他負載的質量問題也會影響系統運行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同時由于負載的類型和載荷不確定,會直接影響系統的應急啟動和持續應急工作時間。
本條是保障系統運行穩定性和應急啟動可靠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將該條定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3.3.3、3.3.4 采用集中電源型燈具的系統中,配電回路是指集中電源直接為燈具提供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供電的輸出回路;采用自帶電源型燈具的系統中,配電回路是指經應急照明配電箱分配電后為燈具提供主電源供電的輸出回路。
3.3.5、3.3.6 為了保障系統運行的穩定性、可靠性,根據現有系統產品的技術現狀,對每一個配電回路配接燈具的數量、范圍及配電回路的額定功率和額定電流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3.3.7 系統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為防止因生活用水跑冒滴漏或者消防水滅火系統動作產生的水介質對應急照明配電箱內部電子元件、線路造成損壞,應選擇進出線口均設置在箱體下部的產品;同時,應根據設置場所的環境特點選擇適宜防護等級的產品;
2 人員密集場所和設置防煙樓梯間的建、構筑物安全疏散難度較大,為了確保系統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發揮應有的消防功能、有效保障人員的安全疏散,首先要確保該類場所設置的燈具在火災狀態下供電的可靠性,即:其他區域發生火災時,不能影響為該場所燈具分配電的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正常工作,因此,要求人員密集場所的每個防火分區和建、構筑物的防煙樓梯間應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
3 發生火災時,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照預設的控制邏輯和時序控制系統燈具和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應急啟動,為保障系統燈具在火災等緊急狀態下供電及應急啟動的可靠性,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采用消防電源回路供電。采用自帶電源型燈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由燈具蓄電池電源的轉換信號,即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輸出斷電信號控制燈具光源的應急點亮;在火災狀態下,需要切斷火災區域的正常照明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采用正常照明配電箱供電時,切斷火災區域的正常照明電源即可控制燈具光源的應急點亮;
4 為保障應急照明配電箱輸出回路供電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同時也為了降低火災對應急照明配電箱輸出回路安全供電的影響,根據現有系統產品的技術現狀,對應急照明配電箱輸出回路的數量和供電范圍做出相應的規定。
3.3.8 系統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即系統燈具采用集中電源型燈具時,為燈具供電的集中電源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2 為保障集中電源工作的穩定性、可靠性,同時降低單臺集中電源的供電風險,單臺集中電源的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大于5kW;集中電源的選擇和設置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集中電源輸出回路的電壓等級應與其配接燈具的電壓等級一致;
2)應根據燈具及其配電回路的設置情況,確定集中電源配接燈具的區域范圍及集中電源的額定輸出功率;集中電源的額定輸出功率應與其配接燈具的額定功率總和相匹配;
3)集中電源在工作過程中將持續散熱,設備釋放熱能的多少與其額定輸出功率的大小成正比例關系,集中電源設置部位的環境溫度、通風情況應滿足集中電源正常工作的需求;同時,集中電源的設置部位也應滿足集中電源蓄電池組對設置場所介質環境的要求;集中電源額定輸出功率不大于1kW,且電氣豎井的工作環境滿足其正常工作需求時,集中電源可設置在電氣豎井內;
4)應按防火分區的劃分情況設置集中電源,并應根據配電線路的供電距離、導線截面、壓降損耗等因素核算每一個輸出回路的末端電壓,以確保每一盞燈具的工作電壓均滿足其正常工作的需求;對于燈具總功率大于5kW的系統,應分散設置集中電源;
5)應根據設置場所的環境特點選擇適宜防護等級的產品。
3 發生火災時,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照預設的控制邏輯和時序控制系統燈具的應急啟動和集中電源蓄電池電源的輸出轉換,為保障系統燈具在火災等緊急狀態下供電及應急啟動的可靠性、保障集中電源蓄電池電源輸出轉換的可靠性,集中電源應采用消防電源回路供電。采用集中電源型燈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由蓄燈具電池電源的轉換信號,即集中電源蓄電池電源輸出信號控制燈具光源的應急點亮;在火災狀態下,需要切斷火災區域的正常照明電源,集中電源采用正常照明配電箱供電時,切斷火災區域的正常照明電源后集中電源將自動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同時控制燈具光源的應急點亮。
4 集中電源應直接通過輸出回路為其配接的燈具進行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供電。為保障集中電源輸出回路供電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同時,也為了降低火災對集中電源輸出回路安全供電的影響,根據現有系統產品的技術現狀,明確規定了集中電源輸出回路的數量和供電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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