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臺市海昌救生設備有限公司>>技術文章>>救生衣燈的性能要求
2.1救生衣燈應能在水溫為一1℃~+30℃范圍內正常工作。
2.2救生衣燈應能在一30℃~+65℃的空氣溫度中存放而不致于損壞。
2.3救生衣燈上半球體所有方向的發光強度不少于o.75cd,發光持續時間不少于8h。
2.4對于干電池型救生衣燈,開關打開后1s內燈具應啟動點亮;觸水型開關浸入水中,1min內燈
具啟動點亮。對于海水電池救生衣燈應能在電池放入水中2min之內開始發光,在海水中5min之內
達到o.75cd的發光強度;在淡水中10min之內達到o.75cd的發光強度。
2.5救生衣燈在救生衣上的安置應穩固、簡便,當穿著救生衣的人員從一定高度落入水中時,應不致
損壞,不會從救生衣上拋出;當穿著救生衣的人員在水中游泳或漂浮時,應保證救生衣燈的發光部件(燈
具)露出水面,海水電池在救生衣沒入水下部位。
2.6救生衣燈的開關布置應靈活,有明顯的標示,開啟可靠;海水電池的密封塞應使救生衣,救生服
的穿著者能用手打開,使海水能進入電池體內。
2.7救生衣燈應為白色光。
2.8救生衣燈應牢固耐用,具有抗振動性。
2.9救生衣燈應能防腐爛、耐腐蝕,并不受海水、油類或霉菌侵襲的過度影響。
2.10救生衣燈應具備良好的水密性。
2.11救生衣燈應具有良好的耐火性。
2.12如救生衣燈所配的燈是閃光燈時還應:
a)設置一個手動控制開關;
b)以每分鐘不少于50閃且不多于70閃的速率閃光,其有效發光強度不小于o.75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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