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臺市船舶裝配有限公司>>煙火信號和拋繩裝置>>船用橙色煙霧信號>> 漂浮煙霧信號 煙霧信號
漂浮煙霧信號通用技術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漂浮煙霧信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通用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船舶、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海上救生站引導安全登陸、海上平臺遇險需救助使用的漂浮煙霧信號,它滿足海事組織通過的 17 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 18 年修正案的規定及94 年海上避碰規則的有關規定.
2 引漂浮煙霧信號用標準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試驗低溫試驗方法
3 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
4 漂浮煙霧信號恒定濕熱試驗方法
煙火信號是指用化學品混合物如火藥被引后反應時發出的聲響、火焰或煙霧的化學現象和物理現象作為識別的聯絡信號的統稱.
煙霧型是指化學品混合物被引燃后無焰嫌燒并發出煙霧的反應型式。
4 技術要求
41 各種煙火信號應按該產品標準及國家船舶檢驗部門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制造。
42 漂浮煙霧信號產品的引嫌具應安全可靠,操作簡便,可為拉發或擊發.引然具應與信號殼體組裝成整體,隨時處于引燃備用狀態
對拉發的引燃時間不應小于 2s。
43 漂浮煙霧信號的外形無論白天或黑夜均應能識別其引燃端和發出端.
44 漂浮煙霧信號產品要有一定的耐水性能,將其水平浸入10m深的水中,2h后施放應有效地起作用
45 漂浮煙霧信號產品在拉發或擊發引燃時,其作用力不大于 25N-35
46 漂浮煙霧信號產品裝船后,應能在環境氣溫為一3-+6℃范圍內存放而不致報壞及在任何海況0-5下正常使用,漂浮式煙霧信號在使用時,若浸沒在海水中,則應能在海水溫度范圍內使用.
47 聲響型漂浮煙霧信號的材料,應為不傷人的非金屬材料。
48 漂浮煙霧信號產品,從 2m高處自由跌落在鋼板平面上時,不引燃、不爆炸,施放時應有效地起作用.
49 漂浮煙霧信號產品從制造期起,規定的貯存條件或裝船后的存放條件,其有效期為三年
漂浮煙霧信號
產品名稱 用途 發煙時間
漂浮煙霧信號 裝載于救生艇、筏內供白晝遇險情況下使用 ≥3min
漂浮煙霧信號用途:點燃后漂浮于水面,并在一定時間內勻速地噴出橙黃色煙霧而不噴出任何火焰的求救信號
我漂浮煙霧信號生產廠生產的 JD 3-3-89 型 漂浮煙霧信號裝載于救生艇、救生筏內供白晝遇險情況下使用
漂浮煙霧信號發煙時間 ≥3min
本漂浮煙霧信號產品符合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1996年修正案及救生設備(LSA)規則的有關要求,已獲得中國船級社(CCS)、中國漁檢局(ZY)、法國船級社(BV)和俄羅斯船級社(RS)的認證證書。
相關產品:船用霧鐘、橙色煙霧信號、拋繩器、強光防爆手電筒、漂浮煙霧信號、手持火焰信號、拋繩設備、紅光降落傘信號、雷達反射器、信號球、號鑼、號笛、擋鼠板、船用標貼
產品名稱 | 用途 | 發煙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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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浮煙霧信號 | 裝載于救生艇、筏內供白晝遇險情況下使用 | ≥3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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