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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燃防護服規定 |
作者東方船舶孫建 發布時間 2011/05/19 |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阻燃防護服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運輸、保管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爐窯、金屬熱加工、焊接、化工、石油等場所從事有明火或散發火花或在熔融金屬附近處操作以及在有可燃物質并有發火危險的地方工作時,所穿用的阻燃防護服(以下簡稱阻燃服),以減免人體由于衣物的燃燒而受到火災的傷害。
阻燃防護服:是指在直接接受火焰及熾熱物件后,能減緩火焰漫延,使衣物炭化形成隔離層,以保護人體的安全與健康使用的防護服。
3.1 阻燃服成品的質量要求 3.1.1 外觀:服裝質量要求按GB 2661-81。 3.1.2 服裝的接合部位貼合或縫合的強度:按4.2的規定方法進行試驗,其抗拉強度應符合表1要求。 表1
3.2 結構設計
阻燃服包括帽、衣、褲、外衣和鞋蓋。 3.2.1 一般結構設計的阻燃服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3.2.1.1 輕便并有一定的牢固性,以利于人體的活動。 3.2.1.2 便于穿著和解脫,具有一定舒適感。 3.2.1.3 阻燃服上一般要求明衣袋應帶有衣蓋,以免積存飛濺熔融的金屬或其他污染物。 3.2.1.4 縫制加工按GB 2661-81。 3.2.2 阻燃服必須在適宜處留有通氣孔隙,以利排汗和調節體溫。但通氣孔隙不得影響服裝的結構強度,以及孔隙結構不得使外界異物串入服裝內部。 3.3 材料 3.3.1 衣料要求:采用經阻燃整理且能耐受多次洗滌(在洗衣機內置入合成洗衣粉,按一般洗衣濃度,溫度60℃,洗滌時間15min,洗滌50次以上)的織物。不得采用熱熔性和能集聚靜電及放電的織物。 3.3.2 縫線要求:不得使用合成纖維紗線。 3.3.3 附件:扣、鉤應便于連結和解脫。扣、鉤的材質不得使用易熔易燃的材料(若扣、鉤縫在服裝里面時,不受此限制)。
4.1 外觀檢查:檢查服裝結構形式是否符合3.1,3.2的規定要求。 4.2 服裝結合部位的強度試驗:從衣、褲成品的四個部位剪取縫合處中心寬50mm,長200mm的試片,將其安裝于拉伸試驗機上,夾持具寬度為50mm,夾持間距為150mm,以200mm/s的拉伸速度進行拉伸試驗,求出各試片的斷裂荷重,取zui低值作為結合部位的抗拉強度。 4.3 阻燃性能試驗:采用GB 5455-85《紡織織物 阻燃性能測定 垂直法》。 4.4 阻燃性能試驗指標 4 檢驗方法 3 技術要求 2 術語 |
消防隔熱服采用纖維織物與鍍鋁薄膜的復合材料制作,服裝包括上衣、褲子、手套、頭罩和蓋腳,不含石棉,具有雙重輕、強度高、阻燃、耐高溫、抗熱輻射、耐磨、耐折以及對人體無毒害等優點,能有效地保障消防隊員和高溫作業人員不被烈焰、高溫灼傷。能有效地保障消防隊裝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合格,符合GA88《消防隔熱服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要求。船用防護服經中國船級社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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