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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企業關注】為加強和規范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近日,山東省應急廳聯合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等10部門出臺《山東省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辦法》,完善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制度,進一步明確責任追究事項。
為加強和規范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近日,山東省應急廳聯合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等10部門出臺《山東省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辦法》,完善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制度,進一步明確責任追究事項。
《辦法》明確,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根據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不同災種,成立調查評估組,負責調查評估具體實施工作,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為組長單位,省相關自然災害防治主管部門、應急處置部門和自然災害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等為副組長單位,按照工作需要,省有關部門派員參加。
為確保調查評估工作有效、有序開展,體現權威性,提高統籌性,《辦法》規定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后,省應急管理廳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單位對災害情況和影響進行研判,審慎提出調查評估啟動建議,報請省政府批準同意后,方可啟動調查評估工作,形成的調查評估報告要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復。調查評估工作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經省政府同意,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調查評估組成員對自然災害的成因、性質、責任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調查評估組組長提出主導性意見,報省政府決定,充分保證調查評估各環節工作在政府統一組織領導下開展。
《辦法》創新明確責任追究事項,充分考慮“天災”與“人禍”關聯關系,創新提出對重大自然災害發生過程中的導致人員傷亡、重大直接經濟損失或者謊報瞞報災情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具體事件,調查評估組應當開展專項調查,查明有關問題,查清有關單位及人員責任。調查評估組發現的存在違法行為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涉及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中發現的黨組織和黨員涉嫌違紀,或者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辦法》提出調查評估組下設綜合組、災情組、處置組、責任組等4個工作小組,進一步明確各工作小組任務職責。綜合組負責調查評估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協調、信息報送、檔案管理、調查評估報告的匯總上報和問題線索移交等綜合性工作;災情組和處置組按分工分別負責對自然災害發生全過程、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進行調查評估;責任組要負責結合災害情況調查和災害處置調查發現的問題線索,對自然災害發生過程中負有責任的有關政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法定、約定職責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具體事件開展專項調查,提出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同時,《辦法》中要求災情組、處置組和責任組應當編制提交專項調查評估報告,為編制調查評估報告奠定基礎。
《辦法》還對調查評估報告內容進行進一步細化明確。調查評估報告內容原則上要包含對災害情況、災害防治、災害處置的調查評估,在調查基礎上全面分析災害原因和經過,綜合分析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系統評估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情況和效果,剖析存在的具體問題、不足和深層次原因,總結經驗和教訓,形成調查評估意見和結論,提出改進災害防治和應急管理工作,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的措施建議,對自然災害防治和災害處置過程中負有責任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此外,對重大自然災害發生過程中的導致人員傷亡、重大直接經濟損失或者謊報瞞報災情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具體事件,應當結合專項調查分析情況,在調查評估報告中形成專項調查評估意見和結論。
山東省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機制,規范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總結自然災害防范應對活動經驗教訓,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的調查評估,適用本辦法。
自然災害的分級標準,參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森林防火條例》《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規定和預案執行。
第三條 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遵循自然災害規律,全面查明災害發生經過、災情和災害應對過程,準確查清問題原因和性質,評估應對能力和不足,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第四條 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開展,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組織,省公安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地震局、氣象局、消防救援總隊等省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參與相關工作,形成的調查評估報告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復。
自然災害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的調查評估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較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由設區的市級組織開展;對跨行政區域、情況復雜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較大自然災害,可以由省級提級或者指導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第五條 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后,省應急管理廳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單位對災害情況和影響進行研判,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且符合分級標準的重大自然災害,提出調查評估啟動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啟動調查評估工作。
第六條 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應當成立調查評估組,負責調查評估具體實施工作。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為組長單位,省相關自然災害防治主管部門、應急處置部門和自然災害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等為副組長單位,按照工作需要,省有關部門派員參加,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
第七條 調查評估組應當制定調查評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確目標任務、職責分工、重點事項、方法步驟等內容,以及協調配合、會商研判、調查回避、保密工作、檔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強調查評估各項工作的統籌協調和過程管理。
調查評估組根據工作實際,可以委托技術服務機構提供調查評估技術支撐,明確調查評估技術服務內容和工作要求。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所提供的技術服務負責。
調查評估組成員應當公正嚴謹、恪盡職守,服從調查評估組安排,遵守調查評估組工作制度和紀律。
第八條 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按照資料收集、現場調查、分析評估、形成報告等程序開展。
調查評估工作方法包括調閱資料、現場勘查、數據分析、走訪座談、征集線索、問詢談話、專家論證等,應當運用遙感監測、多元信息融合等現代化技術,結合相關部門、單位和機構的分析資料及評估成果,深入開展統計、對比、模擬、推演等綜合分析。
第九條 對重大自然災害發生過程中的導致人員傷亡、重大直接經濟損失或者謊報瞞報災情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具體事件,調查評估組應當開展專項調查。通過組織調查取證、問詢談話、模擬分析等,查明有關問題,查清有關單位及人員責任。法律、法規、規章對有關具體事件調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調查評估組發現的存在違法行為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涉及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調查評估組下設綜合組、災情組、處置組、責任組等工作小組。
(一)綜合組。負責調查評估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協調、信息報送、檔案管理、調查評估報告的匯總上報和問題線索移交等。
(二)災情組。負責對自然災害的發生經過、成因、性質、影響、特點、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發生前的防治措施、防災減災能力等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明確的調查結論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議,編制提交災害情況調查評估報告。
(三)處置組。負責對自然災害的應急準備、監測和預警、應急處置和救援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明確的調查結論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議,編制提交災害處置調查評估報告。
(四)責任組。負責結合災害情況調查和災害處置調查發現的問題線索,對自然災害發生過程中負有責任的有關政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法定、約定職責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具體事件開展專項調查,提出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建議,編制提交災害責任調查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調查評估報告包含以下內容:
(一)災害情況。自然災害發生地基本情況概況,自然災害的發生經過、影響、特點、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歷史相似案例的比對、直接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災害的性質認定等情況。
(二)災害防治。自然災害發生前的預防和治理措施、災害風險識別和評估、城鄉規劃和工程措施、防災減災責任制、防災減災能力等體系建設情況。
(三)災害處置。自然災害的應急準備、監測和預警、應急處置和救援、災后恢復重建等情況。
(四)評估意見。綜合分析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系統評估災害防治和災害處置情況和效果,剖析存在的具體問題、不足和深層次原因,總結經驗和教訓,形成調查評估意見和結論。
(五)具體事件。根據工作實際,對具體事件進行專項調查分析,形成專項調查評估意見和結論。
(六)責任處理。對自然災害防治和災害處置過程中負有責任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七)措施建議。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改進災害防治和災害處置工作,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的防范整改措施建議。
調查評估報告應當由調查評估組全體人員討論通過并簽字確認。調查評估組成員對自然災害的成因、性質、責任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調查評估組組長提出主導性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二條 調查評估組對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中發現的黨組織和黨員涉嫌違紀,或者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調查評估組自成立之日起90日內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調查評估報告;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調查評估過程中組織開展技術鑒定的,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評估期限。
第十四條 調查評估報告經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后,發送省有關部門、單位和自然災害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并按規定上報應急管理部。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批復意見,依法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及時對防范整改措施建議進行落實。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