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為推動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出臺《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制度》,對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適用范圍、列入條件、列入程序、公示要求和信用修復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說明。
《制度》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礦山(含尾礦庫)、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石油開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人員將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明確了9種情形為列入條件。
《制度》指出,按照“誰處罰、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處室負責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工作,作出列入前,應告知當事人,列入應出具書面決定,告知、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處室應將相關信息錄入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通過國家有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部門政府網站等公示嚴重失信主體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管理期滿后由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的相關處室負責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為鼓勵被列入對象進行信用修復,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12個月的被列入對象,在滿足規定的條件下可申請提前移出。發現被列入對象申請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形的,應當撤銷提前移出決定,恢復列入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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