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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行業標準】近日,國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應急管理部、國家能源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聯合印發《火災統計管理規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由公安部、原勞動部和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同步廢止。
新《火災統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歸口管理部門由公安部調整為國家消防救援局,規定由國家消防救援局牽頭建立火災數據共享通報機制,匯總掌握全國的火災情況。明確“國家消防救援局歸口管理全國的火災統計工作,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承擔火災統計管理職能的其他部門、主管單位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對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森林草原以及鐵路系統、水上航運、民用航空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領域和地區的火災統計職責和范圍進行了明確。
《規定》延長了火災死亡統計時限,增加了“受災戶”火災等級劃分標準,調整了火災損失等級劃分標準。根據火災傷亡救治資料和醫學研究臨床數據,將火災死亡統計時限從7日延長至30日,更加準確反映火災給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在對城鄉居民家庭火災的統計中,重新將“受災戶”列入火災等級劃分標準,明確了“戶”與“受災戶”的定義和計算方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將原“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對應的“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火災損失等級劃分標準,分別調整為“3000萬元、1億元、3億元”。
《規定》增加了“輕微火災”分類。在分析火災歷史統計數據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我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鎮農村、東部西部的收入差距,在“一般”火災等級中增加“輕微火災”分類,明確“無人員傷亡且直接財產損失低于1000元的為輕微火災”,并規定了現場登記統計輕微火災的工作機制。
《規定》強化了火災統計的監督管理職責。明確“火災統計數據不應當直接作為考核、評價區域性消防工作和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的指標,鼓勵探索消防安全綜合評價體系”。依法設定火災統計機構、單位及其負責人、火災統計調查對象的職責、義務;強調火災統計管理主體“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建立和暢通統計違法舉報渠道,增設統計違法通報、移送制度;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火災統計資料,偽造篡改火災統計數據,違法干預火災統計工作,拒絕、阻礙火災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檢查等違法違規行為,明確了處理、處分的措施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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